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2〕51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27 15:13:3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付希民,男,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投诉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2年11月29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由于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XA77939365437)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生产的“宴宾宗贵牌五粮原液”涉嫌存在违法行为。2022年11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截止2022年11月15日为七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关于是否受理投诉的告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经查实,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在2022年11月6日已被被申请人签收。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快递单号:1278449550661),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给申请人。另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表示被申请人在2022年11月15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快递单号:1278449550661)对其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相关回复符合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国内挂号信函(XA77939365437)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生产的“宴宾宗贵牌五粮原液”存在违法行为。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结果显示,“2022年11月6日15:35 已签收,物业:门卫室,投递员:古某胜,电话:151xxxx8904”。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回复》。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邮件号:1278449550661)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上述回复。2022年11月18日,申请人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网购订单截图;2.投诉举报信、邮政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结果截图;3.《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回复》仅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予以回复,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事项予以处理的行为,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被申请人已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才应确认其违法。由于被申请人尚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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