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2号
申请人:张天梅,女,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通过改名申请决定不服,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审批,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