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2〕50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1-28 17:13:0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付希民,男,出生年月:1986年7月1日,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投诉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XA78080875637)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生产的“麓泉坊泸川特曲52°浓香型白酒”存在违法行为。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任何回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自述其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关于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生产的产品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经询问泸县邮政局相关邮递员,由于时间相隔太久,邮递员无法记起是否送达过上述挂号信。综上,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国内挂号信函(XA78080875637)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生产的“麓泉坊泸川特曲52°浓香型白酒”存在违法行为。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结果显示,“2022年10月08日15:03 已签收,物业:门卫室,投递员:古某胜,电话:151xxxx8904”。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网购订单截图;2.投诉举报信;3.邮政挂号信函收据;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结果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经询问泸县邮政局相关投递员后,无法得知该挂号信是否被投递。但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结果显示,上述挂号信已于2022年10月8日由被申请人处的门卫室签收。被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上述挂号信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而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属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关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被申请人已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才应确认其违法。由于被申请人尚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视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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