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2〕44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29 11:12:3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胡运德,男,出生年月:1954年5月10日,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泸县百和镇青龙街96号。

法定代表人:梁杰,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

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村X社村民周某桥与XX村X社村民胡运德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泸县百和镇XX村X社村民周某桥与申请人林权争议一事,周某桥向被申请人申请处理双方林权争议。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认为: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涉土地均系申请人个人承包所有,申请人有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且申请人的围墙被无端推倒五年,一直未予解决,该决定书没有处理申请人的围墙问题;2.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送决定书,但申请人拒收,未签字,申请人不清楚文书内容。申请人直到近期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土地情况时,于2022年10月17日才收到上述决定书,知道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与第三人周某桥的林权争议,经镇、村、社多次调解均未成功,后经周某桥申请,被申请人依职权依法受理申请人与周某桥的林权纠纷。2.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上述纠纷后,成立了以自然资源所、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等工作人员为主的工作小组,组织胡周双方座谈调解,走访调查争议地块周边邻里、社长、社员代表等人,收集争议地块权属证明书等证据,组织村民代表指认界限,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查明案件事实。3.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作出林权纠纷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前往申请人家中送达文书。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宣读调查处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胡运德拒绝签收,工作人员便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将决定书留置在胡运德家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经审理查明:泸县百和镇XX村X社村民周某桥与申请人的林权纠纷问题,经镇、村、社多次调解均未成功。第三人周某桥便向被申请人申请处理双方的林权争议。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上述纠纷,成立了以镇自然资源所、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等工作人员为主的工作小组,调查处理该案。工作组曾组织双方座谈调解,调解仍未取得效果。后工作组走访调查争议地块周边邻里、社长、社员代表等人,收集争议地块权属证明书等证据,并组织村民代表指认争议地块的界限,查明了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作出《关于XX村X社村民周某桥与XX村X社村民胡运德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明确当事人如不服处理决定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日被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资源所钟某生、司法所张某前往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周某桥家中送达文书,并邀请XX村监委会主任田某作见证及拍照存档。申请人因看见决定书里的附件示意图有关于周某建的内容,表示周某建系X社的人,自己是X社的人,该份决定书与自己无关,拒绝签收。钟某生和张某便在田某的见证下将决定书留置在胡运德家门口,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留置送达。后钟某生、张某与田某一道,向周某桥送达决定书,周某桥予以签收。在被申请人将文书留置送达后不久,申请人委托其侄孙将文书拍照发送给申请人的儿子,其儿子就决定书的文字内容表述不严谨问题向司法所去电沟通。几天后,申请人将决定书扔还给了司法所。2022年10月17日,申请人找被申请人重新领取了《关于XX村X社村民周某桥与XX村X社村民胡运德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胡运德能手写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资料,具有基本的读写能力。申请人曾反映两次送达的文书不一致的问题,经核查,两份文书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周某桥与胡运德林权争议一案的卷宗;钟某生、张某、田某、胡运德等人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有依法处理申请人与第三人周某桥林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单位两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并邀请村干部在场见证。虽然申请人未签收决定书,但被申请人进行的留置送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视为送达成功。同时申请人的后续行为亦反映出申请人知晓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因此,申请人应当在2022年8月29日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