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2〕39号
申请人:莫国容,女,出生年月:1975年7月13日,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地址:泸县云锦镇桃园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杜虎,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2年8月26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由于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审批宅基地给申请人用于建房;2.责令被申请人对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申请人称:因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需要,申请人位于泸县云锦镇XX村X社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被纳入拆迁范围。申请人对此有三点意见:1.按照“拆一还一”原则,被申请人应审批宅基地给申请人建房,以解决申请人居住问题。申请人现居房屋及集体土地均在高压线下,以致无地建房。另村委会告知有聚集点建房,但至今未确定,申请人只能另选一处林地建房,但该地为3户村民共有,其要求货币补偿或用地置换,而被申请人却让申请人自己协商解决。2.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房屋合理补偿。因每户装修层次、成本不同,申请人不接受按照400元/平方米的统一标准进行装修补偿,申请人按被申请人要求列出装修明细后,至少需要7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对于申请人提出评估的要求,被申请人前后给出不一致的答复。3.被申请人对此次拆迁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2022年7月30日,在申请人对补偿存有异议且未签补偿协议情况下,申请人收到村委会的《协助搬迁通知书》,该通知内容属伪造事实。
被申请人称:1.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白鹤滩-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是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分别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也不征地,由用地单位按照有关标准与农民协商用地方式和补偿办法。案涉项目途经泸县的标段,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泸州供电公司)负责,泸县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受其委托开展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仅基于属地政府责任,协助泸县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开展房屋搬迁补偿工作。2.关于申请人提出未对其进行宅基地审批建房的问题。XX村村委会自搬迁工作开始,便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农户协调宅基地,并积极规划聚居点建设。经协调,调整出一宗土地,但当事人因个人原因不愿搬迁;之后乡村振兴办、国土所协助XX村规划了一聚居点,但聚居点土地所属农户和周边农户不愿申请人在此地建房,如村委会要将该户安置于此,则周边群众将不同意协调聚居点建设用地,因此无法安置;后村委会按照宅基地选址建房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原则,协调一宗地,即申请人提到的需要用水田换的林地,因申请人不愿用土地调换而搁置。宅基地协调,主要是农户之间的平等自愿协商,村、社主要为协调作用,因此提示申请人做好邻里关系,如无法协调土地,申请人可申请货币还房安置。3.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未对其房屋进行合理补偿的问题。申请人户的《土地征收建筑物调查表》,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内容,是严格按照泸市府发〔2020〕2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400元/平方米核算的,不存在不合规情况。4.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对此次拆迁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问题。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已委托银行将申请人搬迁款制成存折,因申请人有异议而未领取。村委会根据泸市府发〔2020)2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搬迁奖励的规定出具《协助搬迁通知书》,提醒申请人按时搬迁,不存在伪造、变造事实、逼迁的情况。云锦镇相关部门、XX村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到申请人家中,以及其他农户家中协调问题,不存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1 年7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白鹤滩-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核准批复,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分别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按照输电线路工程建设的政策,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原则上不征地,由用地单位按照有关标准与农民协商用地方式和补偿办法。项目泸县标段由泸州供电公司负责实施,泸州供电公司系该项目的责任主体。泸州供电公司与泸县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签订有房屋搬迁补偿委托合同,约定泸县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按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协调需搬迁房屋的拆除工作,协调各属地镇与相关权利人签订搬迁合同并支付补偿款。项目泸县标段从申请人(户主罗伦友)户的房屋附近经过,需搬迁申请人户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镇政府,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家重点项目推进,2021年11月起即协助泸州供电公司、泸县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对涉及搬迁农户进行政策宣传。2021年11月30日,项目的测量评估人员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进行评估测量,并出具《土地征收(用)建(构)筑物调查表》、《家庭成员调查及房屋简图》、《室外构筑物调查表》等。该房屋搬迁补偿参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对申请人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按照泸市府发〔2020〕2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中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给予400元/平方米”之规定核算。同时,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以及云锦镇XX村村民委员会多次协调申请人重新选择宅基地进行建房,均因多种原因未协调到宅基地选址。由于申请人对泸市府发〔2020〕26号文件补偿标准有异议,以及宅基地土地不能有效调整的问题,导致申请人户一直未搬迁。2022年7月30日,云锦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户出具《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户,已对其户建(构)筑物、附着物依法进行了补偿,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推进,限其于2022年8月15日前执行搬迁并配合拆除建(构)筑物。逾期未搬迁拆除的,不能享受拆迁奖励。2022年8月26日,申请人就其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和重新选址问题以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电网项目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及批复;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白鹤滩-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核准批复》(发改能源〔2021〕1112号);3.《白鹤滩-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四川段)工程(泸县段)房屋搬迁补偿委托合同》;4.《土地征收(用)建(构)筑物调查表》《家庭成员调查及房屋简图》《室外构筑物调查表》;5.《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白鹤滩-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案涉项目途经的泸县标段,由泸州供电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泸县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受泸州供电公司委托协调各属地镇与相关权利人签订搬迁合同并支付补偿款。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配合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村民的搬迁补偿工作。
关于申请人要求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对其房屋进行合理补偿的诉求:按照四川省输电线路建设的相关政策,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不涉及征地,由用地单位按照有关标准与农民协商用地方式和补偿办法。本案的用地单位系泸州供电公司,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非案涉项目实施单位,其行为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泸州供电公司承担。故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若申请人认为其居住环境受到案涉项目的不利影响,并对泸州供电公司适用的赔偿标准持有异议,属于相邻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应当向电力公司另行主张民事权利。
关于申请人要求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宅基地审批建房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上述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为村民确定宅基地,关于宅基地的补偿方式,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若申请人坚持要求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应与其他村民平等自愿协商土地调换,并按照上述规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申请人未能与村民友好协商调换土地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为其指定宅基地重新建房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对此次拆迁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问题。经查,《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系云锦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户作出,系村民委员会的行为,非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若对此有异议,不应以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亦不具有征收补偿和指定宅基地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