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2〕40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05 14:54:2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余建材,男,出生年月:1991年2月2日,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投诉举报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9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举报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2022年9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编号:XA41041334235)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及证据材料,举报泸县淘未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青梅酒,配料表标示内容违反相关规定一事。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挂号信,但超过法定时限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自述其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关于泸县淘未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签不合格产品,被申请人未在法定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申请人自述其通过“百度快递单号查询”该挂号信已经送达,但“百度快递单号查询”不是邮政局官方查询,也不见邮政局相关证明,其查询结果真实性存疑,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经询问泸县邮政局相关邮递员,由于时间相隔太久,邮递员无法记起是否送达过上述挂号信。综上,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申请人也没有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其挂号信已送达。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国内挂号信(XA41041334235)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信,并注明“投诉举报书及其证据材料(二套),收信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福集市场监管所”。经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2022年9月15日14:56 已签收,物业:门卫室,投递员:古云胜,电话:15183088904”。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利害关系说明书;2.拼多多交易订单截图;3.投诉举报书及邮政挂号信(编号:XA41041334235)封面照片;4.百度快递单号查询结果;5.余建材身份证复印件及公证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经询问泸县邮政局相关投递员后,无法得知该挂号信是否被投递。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百度快递单号查询结果,以及本机关经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上述挂号信已于2022年9月15日由被申请人处的门卫室签收。另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通过百度快递单号查询而不是邮政局官方查询,其查询结果真实性存疑,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经查,邮政官网查询结果与申请人提供的百度快递单号查询结果一致,并且是否邮政官方查询结果并不影响被申请人门卫室收到上述挂号信的事实,也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上述挂号信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而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属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被申请人已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才应确认其违法。由于被申请人尚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视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4日

 


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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