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2〕37号
申请人:陈友才,男,出生年月:1956年9月11日,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8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