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2〕42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0-31 10:38:4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张波,性别:男,出生年月:1982年8月11日,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泸县县城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投诉举报法定职责不服,本机关2022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邮件号:XA25672210144)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经查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系统显示,“2022-07-07已签收,物业:门卫室,投递员:古某胜,电话:151xxxx8904”。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决定;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履行期限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投诉应在2022年9月16日前、举报应在2022年9月26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泸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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