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2〕35号
申请人:郭祚康,男,出生年月:1967年9月29日,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地址:泸县百和镇高洞社区一小区。
法定代表人:梁杰,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实施的土地强制清表行为不服,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2年7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由于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租土地实施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因威远、泸州区块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建设需要,申请人位于泸县百和镇XX村的承租土地被划入用地范围。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未签补偿协议、未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组织工作人员和机械设备对申请人承租土地进行强制清表。该7.5亩承租土地上种有果树,其中886棵卡拉卡拉脐橙是十二年以上的盛果果树,120棵柚子树也为盛果果树,被申请人的土地强制清表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租土地实施强制清表的行为,缺乏充足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威远、泸州区块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项目于2021年9月18日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能源〔2021〕347号)批准建设,该项目途径泸县百和镇。
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丈量和登记,申请人在现场全程参与并签字确认。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召开院坝会,对申请人的占地和附着物补偿明细进行公示,申请人租用农户土地821m2,种植有柑橘树,7000元/亩;租用鱼塘1793m2,2800元/亩。申请人自有土地及附着物:花木5m2,5000元/亩;杂木50m2,2000元/亩;柑橘1771m2,7000元/亩;鱼塘1456m2,2800元/亩;水池3m3;土地3332m2,4480元/亩。补偿费用共计63740.24元。2021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将银行存单委托XX村X社社长何某全送达,申请人签字并接收存单。因申请人领取补偿款后,认为补偿较低,拒绝交付土地。2022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处,对其进行补偿政策宣传,但申请人拒绝接受补偿标准。2022 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申请人处进行政策宣传和座谈,但申请人仍不认同补偿价格,要求补偿1600元/棵。经被申请人多次向其解释补偿政策,申请人仍拒不接受。为推进工程项目建设,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由施工单位大庆油建公司对申请人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清表。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7日,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了威远、泸州区块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泸县段)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并出具《关于威远、泸州区块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泸县段)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初审意见的报告》(泸县自然资〔2021〕86号)。2021年5月3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21年9月18日,威远、泸州区块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项目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威远、泸州区块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21〕347号)批准建设,项目法人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该项目途径泸县百和镇,申请人的涉案承租土地被划入用地范围。
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丈量和登记,申请人在现场全程参与并签字确认。申请人租用农户土地821m2,种植有柑橘树;租用鱼塘1793m2。申请人自有土地上附着物:花木5m2、柑橘1771m2、鱼塘1456m2、水池3m3。2021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应补偿附着物补偿费存入申请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百和镇营业所)账户中,共计63740.24元,并将银行存单委托该社社长何某全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在代发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并接收存单。申请人领取补偿款后,认为补偿较低,拒绝交付土地。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进行补偿政策宣传,但申请人拒绝接受补偿标准。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并由施工单位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油建公司)对申请人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清表。
另查明:涉案项目集输干线管道已铺设完毕,施工单位正在对临时占用的涉案承租土地进行复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威远、泸州区块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21〕347号);2.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威远、泸州区块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泸县段)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初审意见的报告》(泸县自然资〔2021〕86号);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10000-2021-00032号);4.《威远、泸州区块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施工合同(五标段)》;5.《征(拨)用地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登记补偿明细表》;6.《XX村X社8月26日代发明细表》及中国储蓄银行《批量开户交易明细单》;7.郭祚康身份证复印件;8.土地强制清表的现场照片及视频。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本案中,涉案项目为临时占用申请人土地,进行集输干线管道铺设,经施工完毕便恢复土地,且目前施工单位正在对涉案用地进行土地复垦,因此,可认定涉案项目的用地性质为临时用地。
另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威远、泸州区块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泸县段)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初审意见的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关于威远、泸州区块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显示,涉案项目的项目法人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为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和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另据《威远、泸州区块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施工合同(五标段)》显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将涉案项目的集输干线施工发包给大庆油建公司具体实施,双方为委托关系。被申请人作为属地政府,为推进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在涉案项目准备和实施期间,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协助,符合其作为属地政府为民服务的职责所在。涉案项目的具体实施均由建设单位完成,被申请人仅提供协助,属辅助性行为,不具有决定性和终局性。本案中,虽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土地实施了强制清表的行为,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其土地实施了强制清表的行为,申请人主张的土地强制清表行为,是由大庆油建公司负责实施,被申请人仅协助其对现场的秩序进行维护,并未实际参与其中。因此,被申请人不是涉案土地强制清表的行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的规定,被申请人非土地强制清表的行为主体,进而不是本次行政复议的适格主体。
若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涉案项目的不利影响,可向具体实施土地强制清表行为的大庆油建公司委托方,即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另行主张民事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