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2〕33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21 17:29:43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朱志远,,出生年月:1951年7月14日,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西段1883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2年7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7月20日10时20分,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从龙脑大道向玉蟾大道行驶,行至玉蟾大道与龙脑大道交汇处的十字路口时,被几名女交警拦停检查。交警什么都没有说,就拿出一个本子,让申请人签字并拍照。申请人不清楚情况,以为签完字就可以离开。申请人签完字准备离开时,交警再次叫停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按照交通路线行驶,罚款10元,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申请人认为自己是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要求查看监控。2022年7月21日上午,申请人查看监控后,确认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行驶。申请人认为10元罚款虽然不多,但是申请人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就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20日上午,被申请人单位民警魏某带队在泸县玉蟾大道与龙脑大道交汇处开展交通违法整治。10时2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县医院方向往万福商场方向行驶,行驶至玉蟾大道与龙脑大道交汇处时,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被执法人员拦截。执法人员现场告知申请人,其有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10元罚款。被申请人现场已告知申请人处罚的原因及金额,申请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以上执法过程均有执法记录仪视频为证。同时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也有天网监控视频为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0日上午,被申请人在泸县玉蟾大道与龙脑大道交汇处开展交通违法整治。10时2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川E1xxx00)从泸县人民医院方向往万福商业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玉蟾大道与龙脑大道交汇处时,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被民警拦截。民警魏某告知申请人,其有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事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元罚款。随后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10元罚款。申请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105211250417725);2.民警魏某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视频;3.张某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视频;4.烟草公司天网监控视频。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有对其所管辖范围内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理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泸县玉蟾大道与龙脑大道交汇处地面有明显的非机动车道标识,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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