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2〕30号
申请人:汪小珲,男,出生年月:1981年11月6日,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泸县县城玉蟾大道花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詹定敏,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泸县潮河镇XX村拥有的合法房屋涉及征收,因征收补偿标准过低,申请人一直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了解自身权益相关事项,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通过邮寄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地拆迁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年6月6日,该邮件显示被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潮河镇XX村X社XX号)因涉及征地拆迁项目,为核实相关征收项目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快递显示签收时间为2022年6月6日。因快递员未电话通知,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处的保安在清理快递时,才将快递交予被申请人处办公室,办公室立即将文件呈领导签批。2022年7月1日,文件完成签批、传阅流程。经办公室向相关股室核查,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联系快递公司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寄出。2022年7月11日,快递显示已签收。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核对邮寄地址,并再次通过邮政EMS方式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8月26日,申请人本人签收。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通过邮政EMS(邮件号:10962xxxx5635)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潮河镇xx村一社131号)因涉及征地拆迁项目,为核准相关征收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书面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查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系统显示“2022-06-06已签收,收发室:办公室,投递员:张某友,电话:178xxxx2495”。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该邮件进行拟办处理。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完成签批、传阅流程。被申请人向其内部相关股室核查后,于2022年7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中通快递(运单号:731860xxxx0222)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2022年7月11日,运单详情显示“已签收,签收人:同学/同事”。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核对邮寄地址,并通过邮政EMS(邮件号:12711xxxx4359)方式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8月26日,运单详情显示“已签收,本人签收:汪小珲”。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汪小珲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EMS邮件(邮件号:10962xxxx5635)封面照片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截图;4.《泸县住建局拟办文件处理单》;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6.中通快递运单(运单号:731860xxxx0222)详情截图;7.EMS邮件(邮件号:12711xxxx4359)封面照片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截图;8.汪小珲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件复印件;9.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简介网页截图;10.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对申请人邮寄地址录音。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的规定,以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系统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某寄出的EMS邮件(邮件号:10962xxxx5635)已于2022年6月6日被被申请人签收。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中通快递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某寄出该答复书;2022年7月11日,运单显示已签收;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再次通过邮政EMS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上述答复书。2022年8月26日,运单显示申请人本人签收。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属程序轻微违法。
关于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分别通过中通快递和邮政EMS方式,向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且已被签收,被申请人已履职,故无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职之必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