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2〕23号
申请人:蔡亮,男,出生年月:1989年3月1日,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四川省泸县县城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投诉举报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6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B108xxxx3534)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泸县方洞镇哆咪副食店销售的“糯米软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挂号信显示2022年4月6日签收。目前已两个月了,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关于处理结果的书面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投诉初查待受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举报核查期限为15个工作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实名举报的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举报人。为了解案件结果,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自述其在2022年4月1日通过邮政(编号:XB108xxxx3534)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关于泸县方洞镇哆咪副食店销售的“糯米软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是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未收到上述挂号信。经询问泸县邮政局相关邮递员,因时间相隔太久,已无法回忆上述挂号信交至被申请人处的哪个办公室。综上,被申请人未收到邮政挂号信(编号:XB108xxxx3534),请求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国内给据信函(XB108xxxx3534)方式向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封信件,预留联系方式“0830-8170692 ”,并注明“食品”。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2022-04-06 已签收:收发室,投递员:林某峰,电话:135xxxx1955”。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0830-8170692 ”系被申请人值班联系电话。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函;2.拼多多交易订单截图;3.拼多多哼哼象网店的营业执照信息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截图;4.涉案商品照片;5.信件(XB108xxxx3534)封面复印件、状态查询图;6.蔡亮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职权。
2022年4月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国内给据信函(编号XB108xxxx3534)方式将投诉举报函邮寄给被申请人,信函预留了被申请人准确的联系电话。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上述信函已于2022年4月6日签收,并注明“已签收:收发室”。
虽然被申请人主张未查收到上述信函,经询问泸县邮政局的相关投递员后,无法得知该信函被投递至被申请人处哪一办公室,但既然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信函已由被申请人的收发室签收,邮政快递员是否履职准确投递信函和被申请人收发室作为被申请人的内部机构是否履职派发信函,均不得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故被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申请人的信函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而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属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应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被申请人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才应确认其违法。由于被申请人尚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视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