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2〕17号
申请人:熊代君,女,出生年月:1996年1月8日,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泸县县城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通过改名申请决定不服,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4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通过改名申请决定,并通过申请人的改名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姓名权。
申请人称:2022年2月23日,申请人因现用名与“胸带”谐音,容易被嘲笑,向泸县公安局福集派出所提出改名申请。派出所以申请人已改过一次名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2022年2月25日,申请人在泸州市公安局警民互动平台进行反映。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依据《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0试行)》作出的不予通过改名申请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改名是在其7岁时,由监护人变更,非本人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和第101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干涉。被申请人以《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0试行)》为由拒绝办理申请人的改名申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相违背,侵犯了申请人姓名权且违反了立法精神。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称现用名与“胸带”谐音,被人嘲笑,严重影响心理健康,无事实或证据支持,且不符合《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0年10月修订版)》规定的可以申请更改姓名的情形。经查询四川省人口信息系统,发现“熊代君”的名字于2003年2月24日由“熊某”更改而来。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96年1月8日,变更名字时仅7岁,尚未成年,监护人有权为其申请变更姓名。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其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而该条原文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自然人变更自己姓名的前提是“依法”。截至目前,公安机关户口管理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第18条仅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就变更姓名的具体情形作规定,而《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0年10月修订版)》是依据该法制定的具体操作实施细则,为地方性规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申请人要求变更姓名的理由不充分,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通过改名申请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精神。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3日,申请人向泸县公安局福集派出所提出改名申请,理由为:现用名与“胸带”谐音,容易让人误解和被嘲笑,且现用名是小时候父母未经本人同意更改,希望改回曾用名“熊某”。申请人的改名申请未获通过。2022年2月25日,申请人在泸州市公安局警民互动平台提出改名申请。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为:依据《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有关规定,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成年人申请更改姓名,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予更改。经四川省人口系统查询得知,2003年2月24日,申请人的名字由“熊某”变更为现用名“熊某君”,属于公民申请姓名变更一次。申请人提出申请更改姓名的理由不充分、不合理,不符合成年人变更姓名的条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通过改名申请的决定不服,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泸县公安局信件处理情况截图;2.熊代君改名申请书;3.熊代君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第1款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其辖区内居民户口登记工作,对申请人申请变更姓名事项具有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明确变更姓名需“依法”进行,可见法律赋予公民变更姓名的自由,但也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定。故姓名的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第1款第(2)项仅规定成年人应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姓名申请,未规定办理变更姓名登记的具体情形,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9条第2款第(1)项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同时,公民户籍登记制度的确立除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身份的确认,也是国家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因此,四川省公安厅印发的《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印发的《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以及泸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0年修订版)(试行)》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四川省内的姓名变更登记条件和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52条、《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54条均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可变更姓名。《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0年修订版)(试行)》2.10.2规定“5.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成年人变更姓名从严控制;6.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7.成年人申请更改姓名,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予更改”。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已变更过一次姓名,并且“胸带”并不构成申请人姓名“熊代”的谐音或异议,不会引人误解、歧视,亦未违反公序良俗,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通过改名申请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对申请人的信件回复也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通过申请人改名申请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通过改名申请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