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2〕21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2 18:48:1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思皓男,出生年月:1994年7月24日,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四川省泸县县城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投诉举报职责不服,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未履行职责属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通过邮政给据邮件(编号:XB16116289745)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关于泸县智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一事。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责令被申请人及时回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自述其在2022年3月4日通过邮政给据邮件(编号:XB16116289745)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关于泸县智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是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未收到上述挂号信。经询问泸县邮政局相关邮递员,因时间相隔太久,已无法回忆上述挂号信交至被申请人处的哪个办公室。综上,被申请人未收到邮政挂号信(编号:XB16116289745),请求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国内给据信函(编号XB16116289745)方式向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封信件,并注明“投诉泸县智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事”。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2022-03-07 已签收,他人代收:工商局正大门门卫,投递员:周某建,电话:188XXXX5346”。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地址即为原泸县工商局大楼,申请人的信件未投递错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2.拼多多交易订单截图;3.拼多多智华母婴玩具专营店营业执照信息截图;4.涉案商品照片;5.信件(XB16116289745)封面复印件、状态查询图;6.王思皓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职权。

2022年3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国内给据信函(编号XB16116289745)方式将投诉举报信邮寄给被申请人。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上述信函已于2022年3月7日签收,并注明“他人代收:工商局正大门门卫”。虽然被申请人主张未查收到上述信函,经询问泸县邮政局的相关投递员后,亦无法得知该信函被投递至被申请人处哪一办公室,但既然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信函已由被申请人的门卫签收,门卫室又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机构,其是否履职派发邮件,是行政机关的对内行为,不得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故被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申请人上述信函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而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属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被申请人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才应确认其违法。由于被申请人尚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视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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