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1〕19号
申请人:泸州龙湖雅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湘鄂。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滟,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泸县玉蟾大道花园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泸县自然资〔闲收〕(2020)1号),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