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1〕14号
申请人:朱德清,男,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住所地: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泸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公(玉)行罚决字〔2021〕1627号),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间由于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审理。本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