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2〕8号
申请人:罗洁,女,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住所地: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泸州掌上户籍室作出的不予办理申请人改名申请的决定,于2022年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