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2〕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9 09:31:4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郑国梅,女,住址:四川泸县。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住所地:泸县玉蟾大道58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申请人不服泸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改名决定,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0日 智能标签: 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 终止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