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2〕7号
申请人:周建,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四川省泸县云锦镇XX村X社XX号拥有合法住宅。申请人由于生产生活需要,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依法书面公开四川省泸县云锦镇XX村X社XX号所属区域的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含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委托的邮寄单位未按照约定将申请人的邮件投递到被申请人处导致被申请人未按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22年2月17日,行政复议机关告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经核查,在门卫室发现了申请人的邮件。该邮件未拆封,封面显示邮件打印时间为“2021-12-14”,收件人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为“0830-8192656”(被申请人行政办公室座机号码),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玉蟾街道花园路94号”,内容为“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签收人和日期栏为空白。被申请人认为中国邮政的投递员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投递地址将邮件送达被申请人行政办公室,私自将邮件存放在门卫室,而门卫室仅负责被申请人行政楼的日常安全管护工作,不是收发室,不负责被申请人往来信件等的签收及分发工作。邮政投递员的行为导致被申请人未及时收到申请人的邮件无法按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一份邮件,邮件号为1118217858365,内容是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四川省泸县云锦镇XX村X社XX号所属区域的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含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2021年12月16日,中国邮政的投递员将申请人的邮件投递到被申请人的门卫室。后投递员在补录邮件物流信息的时候,对该邮件注明“本人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邮寄邮件图片;邮件1118217858365物流截图;邮件1118217858365现状复印件(未拆封);被申请人工作员与投递员录音。
本机关认为:本案首先应明确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寄送的邮件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从被申请人工作员与邮政投递员录音显示,投递员在投递邮件时,惯常做法为先拨打申请人预留的电话,再将邮件放置到行政机关门卫室,若没有打通申请人预留的电话,则该邮件不能注明“签收”。因此不能狭义的认为被申请人未在邮件封面签字,形式上未签收,而否定该邮件已签收的事实。其次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问题。申请人的邮件被投递员派送到门卫室后,放置了近两个月,直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才去门卫室寻找到该邮件。门卫室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机构,门卫室是否履职派发邮件,是行政机关的对内行为,不得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提出门卫室仅负责被申请人行政楼的日常安全管护工作,不是收发室,不负责被申请人往来信件等的签收及分发工作观点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