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1〕2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9 09:24:0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周建,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地址:泸县云锦镇桃园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杜虎,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不服,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四川省泸县云锦镇XX村X社XX号拥有合法房屋,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渝昆高铁建设需要,申请人位于云锦镇XX村X社XX号的房屋在被用地范围内。现已对申请人户建筑物、附着物依法进行了补偿,限申请人于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日内自行搬迁拆除建筑物。逾期未搬迁拆除的,云锦镇征地拆迁工作组将协助搬迁拆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征收主体应根据安置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未就安置补偿事宜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被申请人直接对申请人作出涉案《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住房等构(建)筑物一部分在渝昆高铁征地红线内,一部分在渝昆高铁泸县制梁场临时用地范围内。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4月15日以〔2021〕10号文件批复泸县制梁场临时占用云锦镇XX村七、八社等集体土地9.1476公顷,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2年。2021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将申请人构(建)筑物补偿款580743元存入其在邮政银行的账户。后泸县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于2021年11月17日委托泸县公证处和鼎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公证丈量,确定申请人的补偿款为618422元。被申请人遂于2021年12月2日将补差款37679元存入申请人邮政银行账户。但申请人认为泸县制梁场临时用地行为不合法,至今未领取补偿款,亦未搬迁住房。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四川省泸县云锦镇人,全家共三口人,在四川省泸县云锦镇XX村X社拥有合法房屋,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泸县集用(2010)第XXX号),使用权面积为82.50㎡。2021年4月15日,《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三标泸县制梁场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泸县自然资批复〔2021〕10号),告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三标泸县制梁场临时占用泸县云锦镇XX村第七、八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的集体土地9.1476公顷,使用期限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2021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委托泸州西贝测绘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测绘,申请人户房屋共2层,1层建筑面积为229.49㎡,2层建筑面积为205.97㎡,水泥公路面积213.14㎡,排水沟体积3.466㎡,台阶体积0.173㎡,水泥路(散水)面积12.83㎡。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渝昆高铁建设需要,申请人位于云锦镇XX村X社的房屋属于被用地范围。对申请人的房屋补偿580743元,经公证丈量后补差37679元,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银行领取存单。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泸州市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文件政策补偿标准,现已对申请人户建(构)筑物、附着物依法进行了补偿,补偿款已经专户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云锦镇支行,申请人应自行搬迁拆除房屋。但申请人尚未完成对地面上的建(构)筑物的搬迁拆除。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限申请人3日内自行搬迁拆除建筑物。逾期未搬迁拆除的,云锦镇征地拆迁工作组将协助搬迁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集体土地使用证》(泸县集用(2010)第XXX号);2.《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三标泸县制梁场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泸县自然资批复〔2021〕10号);3.四川省房屋面积及附属设施测量统计报告;4.《告知书》;5.《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就本案而言,国家征收土地,征收的主体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没有征收土地的主体资格。同时案涉土地未依法取得征地批复,不得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按照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批复,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三标泸县制梁场临时使用占用泸县云锦镇XX村第七、八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的集体土地9.1476公顷,土地使用者即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临时使用土地。在未与申请人达成协议,申请人未同意拆除房屋的情况下,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还是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都没有强制要求申请人搬迁及拆除房屋的权力。被申请人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临时用地批复为依据,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作出《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


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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