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1〕25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XX村X社148位村民。
申请人代表:陈斌,男,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申请人代表:刁凤仙,女,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申请人代表:宋波,男,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申请人代表:魏定勇,女,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申请人代表:童在华,男,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1年12 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龙镇陈斌、魏定勇等人要求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退还土地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于申请人所申请事项重新调查进行答复,同时监管云龙镇人民政府限期将土地上附着物清理向申请人退还土地。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为四川省泸县云龙镇XX村X社村民,在本社拥有合法土地。2021年申请人发现其土地被不明身份人员占用并进行施工,故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此事。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查处回复,称已于2021年3月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正在查处中。2021年7月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告知该违法用地已经处罚到位,但处罚结果未告知申请人。后在申请人的要求下,2021年8月2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充答复以及处罚决定书附件。该处罚决定书责令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申请人,但该土地仍被占用。后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要求责令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立即返还土地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称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修建云龙镇健康公园违法占地案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程序进行办理,非法占用的土地已于2021年5月24日退还泸县云龙镇XX村X社集体,但实际上申请人至今仍未拿回土地。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已对泸县云龙镇健康公园涉嫌违法占地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2.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程序依法开展云龙镇健康公园涉嫌违法占地一案的立案查处工作;3.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违法占用的土地已在被申请人和泸县云龙镇XX村村民委员会的共同见证下向泸县云龙镇XX村第X村民小组履行交还手续并签订了土地退还证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陈斌等5人要求对“泸县云龙空港产业特色镇项目少批多占土地行为”进行查处的线索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调查。经查,泸县云龙镇健康公园经《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泸县云龙镇健康公园工程立项的批复》(泸县发改〔2018〕208号)文件批复,项目主要包括铺装道路、景观池、水池、绿化植物及安装工程,总占地0.9594公顷,系公益事业,民生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7月动工,2020年12月竣工。根据调查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泸县云龙镇XX村X社土地修建泸县云龙镇健康公园。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作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查处违法用地申请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事项于3月15日立案现正在查处中。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21年5月11日向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389平方米(合18.58亩)给泸县云龙镇XX村X社;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8.56平方米,设施3486.31平方米;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2389平方米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23890元。2021年5月24日,在被申请人和泸县云龙镇XX村村民委员会的共同见证下,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退还工作,泸县云龙镇XX村X社进行了土地接收,双方共同签订了《土地退还证明》,该案结案。2021年6月23日,泸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作出《泸县人民政府关于泸县云龙镇XX村文化广场工程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泸县府地函〔2021〕27号),同意泸县云龙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使用经批复的集体建设用地0.9594公顷,用于泸县云龙镇XX村文化广场工程项目建设。之后申请人要求查看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违法占地修建健康公园一案的处罚结果。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龙镇陈斌、魏定勇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对处罚结果答复为“我局在2021年3月15日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在2021年5月24日处罚到位(结案)”。申请人对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1年8月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龙镇陈斌、魏定勇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补充答复》邮寄给申请人并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自然资案处〔2021〕41号),告知申请人,已于2021年5月11日向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9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返回土地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立即返还未经批准占用的申请人的土地。2021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龙镇陈斌、魏定勇等人要求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退还土地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修建云龙镇健康公园违法占地案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程序进行案件办理,非法占用的土地于2021年5月24日已退还给云龙镇村X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占地案卷宗、《土地退还证明》、《泸县人民政府关于泸县云龙镇XX村文化广场工程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泸县府地函〔2021〕27号)。
本机关认为: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修建云龙镇健康公园一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查处,2021年5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4日退还土地给申请人,该案结案。2021年6月23日,泸县人民政府同意泸县云龙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0.9594公顷(泸县府地函〔2021〕27号)。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已退还土地给泸县云龙镇XX村X社,案涉集体土地通过审批后被占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龙镇陈斌、魏定勇等人要求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退还土地的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