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2〕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8 17:18:3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游传洪,性别:女,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改名申请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改名申请的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申请人的改名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现用名非常男性化,导致生活工作中存在诸多麻烦,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在泸州掌上户籍室提交变更姓名申请,当日收到被申请人依据《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0试行)》作出改名申请初审不通过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申请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自由设定并改变其姓名的权利,被申请人阻碍申请人更改姓名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民法典》法律效力显著高于《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0试行)》,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明显不当,有违立法精神。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游传洪于2021年10月20日和2022年1月13日在泸州掌上户籍室上提交了改名申请,未获得批准予以更改。该业务事项是由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审核办理的,而非泸县公安局审核办理,因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为泸州市公安局,而不是泸县公安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泸州掌上户籍室在线提出改名申请,申请办理地点显示为:泸州市泸县公安局天兴派出所。同日,申请人收到“初审不通过”的审核意见,理由为申请人不满足《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0试行)》中关于“公民变更姓名”规定的条件。经查,泸州掌上户籍室业务事项由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审核办理,泸县公安局对该平台业务事项无审核权限,未对该申请业务作出审核行为。申请人提供的落款为“2022年1月20日”的《更名申请书》系申请人的单方面行为,不能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更名申请,同时申请人也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曾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改名申请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泸州掌上户籍室办理申请审核意见详情截图、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更名申请书》等。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即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在泸州掌上户籍室申请变更姓名,虽然申请办理地点填写为泸州市泸县公安局天兴派出所,但负责审核的机构为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作出改名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为泸州市公安局,被申请人既无泸州掌上户籍室办理更名申请事项的职权,也未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错列被申请人,应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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