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1〕28号
申请人:鲁绍铃,性别:男,四川省泸县人。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泸县玉蟾大道西段1883号1幢。
法定代表人:熊殿业,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泸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5105211250275448),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审查受理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