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1〕12号
申请人:泸县石桥镇世超矿石厂。
法定代表人:刘四超。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泸县玉蟾大道花园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退件通知书》,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