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1〕11号
申请人:崔红,性别: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张怀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10 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2021年9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
申请人称:代志容于2016年9月盖房,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是否同意其建房。相关部门涉嫌伪造会议记录和签到册冒充群众签名同意代志容建房。申请人请求公开代志容建房审批表,接受群众监督,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1991)第13010525号温华章建房审批表、社村镇签字书以及2016年9月福集镇沙土村代志容建房审批表、社村镇签名。在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后,申请人拒绝签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是乱答复,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经先与申请人电话沟通,按照申请人提出的获取方式,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告知书,被申请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限符合条例规定。二、被申请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查询。在办理查询申请时,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章权利人查询或者第四章利害关系人查询的规定准备相关资料登记查询。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为了解泸县福集镇沙土村村民代志容建房是否履行相关手续以及是否涉嫌违法建设,向被申请人递交两份《泸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1.(1991)字第13010525号代志容审批表、社村镇签字书;2.2016年9月福集镇沙土村代志容审批表、社村镇签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您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向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查询。在您办理查询申请时,请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第三章权利人查询或者第四章利害关系人查询的规定准备相关资料登记查询。被申请人经先与申请人电话沟通,按照申请人提出的获取方式,于当日将告知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2021年10月14日告知书经邮政退回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泸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2份;《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收寄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项:一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争议焦点一,申请人递交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内容为:1.(1991)字第13010525号代志容审批表、村社镇签字书;2.2016年9月福集镇沙土村代志容审批表、社村镇签名。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据此可知,“(1991)字第13010525号代志容审批表,村、社、镇签字书”和“2016年9月福集镇沙土村代志容审批表、社村镇签名”均属于代志容宅基地的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核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特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国家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章权利人查询或者第四章利害关系人查询的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向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但2018年3月2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实施前,实施的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鉴于代志容于2016年办理的宅基地登记资料确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的情况,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查询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影响申请人已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事实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