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1〕8号
申请人:崔红,性别: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
被申请人:泸县福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于2021年7月4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
申请人称:2021年7月14日,申请人在泸县信息公开办领取了两张表格,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填写后交给被申请人,要求公开内容为:1.1991年代志容房屋勘测图,盖房审批表;2.2016年代志容盖房审批表,村、社、镇村代会签名。20个工作日期满后,泸县福集镇人民政府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其间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仅致电申请人,推说应该找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泸县集用(1991)字第13010525号土地证内容”以及“社、村、镇签字同意代志容建房书”。针对该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书20天内与申请人保持电话沟通,并作出书面答复,但由于工作疏忽,于2021年9月13日才将书面回复送达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规定,崔红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为了解泸县福集镇沙土村村民代志容建房是否履行相关手续以及是否涉嫌违法建设,向被申请人递交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泸县集用(1991)字第13010525号土地证号内容;2.2016年代志容盖房审批表,村、社、镇村代会签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告知申请人,应向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满意,认为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要求被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2021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泸县集用(1991)字第13010525号土地证内容”以及“社、村、镇签字同意代志容建房书”,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同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申请人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崔红提交的《泸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泸县福集镇人民政府向崔红作出的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项:一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争议焦点一,申请人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内容为:1.泸县集用(1991)字第13010525号土地证号内容;2.2016年代志容盖房审批表,村、社、镇村代会签名。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据此可知,“泸县集用(1991)字第13010525号内容”属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和“2016年代志容盖房审批表,村、社、镇村代会签名”是指代志容的不动产登记的结果、原始资料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特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国家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同时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制定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申请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而被申请人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泸县集用(1991)字第13010525号土地证内容”以及“社、村、镇签字同意代志容建房书”,回复“不予公开”,该回复内容明显不当;同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该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电话告知,但申请人对回复不满意,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书面回复。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书面答复,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点、第5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