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1〕7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云丰村8社148位村民。
申请人代表:陈斌,男。
申请人代表:刁凤仙,女。
申请人代表:宋波,男。
申请人代表:魏定勇,女。
申请人代表:童在华,男。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1年8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将查处结果及对相关单位的处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1份查处申请,要求对申请人土地所在地块上存在的少批多占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查处回复,回复称已于2021年3月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正在查处中。此后该土地仍在被占用中,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询问查处结果。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但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对建设施工单位是否侵害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并未作出明确答复,也并未将对此少批多占行为的处罚结果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的土地仍然被相关单位非法占用,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未正确履行查处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陈斌等5人要求对“泸县云龙空港产业特色镇项目少批多占土地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后,及时开展了现场调查核实工作, 并于2021年4月6日作了“核查发现泸县云龙镇健康公园涉嫌违法占地,我局已于2021年3月对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正在查处中”的答复。因陈斌等5人要求查看处罚结果,被申请人又于2021年7月2日依据云龙镇人民政府回复情况,将案件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答复了陈斌等5人,回复内容为“根据调查情况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因云龙镇健康公园涉嫌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云龙镇云丰村8社)修建,我局在2021年3月15日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在2021年5月24日处罚到位(结案)” 。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12年7月6日现场送达《答复意见书》,并与陈斌等人进行了现场沟通,另于2021年7月5日、7月6日、7月28日、7月30日通过手机对申请人进行解释答复。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又补充答复了申请人,补充答复内容为“你们申请查看泸县云龙镇健康公园违法占地行为是否查处到位的资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泸县云龙镇健康公园违法行政处罚资料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同时向申请人寄送《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自然资案处〔2021〕41号)。8月25日申请人签收《补充答复》及(泸县自然资案处〔202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已履职到位。
经审理查明:泸县云丰村8社村民于2021年3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申请人土地所在地块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调查,同年5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5月24日结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作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查处违法用地申请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事项于3月15日立案正在查处中。此后申请人要求查看案件处罚结果,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龙镇陈斌、魏定勇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对处罚结果答复为“我局在2021年3月15日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在2021年5月24日处罚到位(结案)”。申请人对此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1年8月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龙镇陈斌、魏定勇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补充答复》,告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5月11日已向被处罚对象送达《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自然资案处〔2021〕4号),被处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8月25日申请人签收补充答复及附件(泸县自然资案处〔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自然资案处〔2021〕4号)、《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案呈批表》《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查处违法用地申请的回复》《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龙镇陈斌、魏定勇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龙镇陈斌、魏定勇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补充答复》。
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调查,同年5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5月24日结案,已履行查处违法占用土地之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2021年7月2日作出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龙镇陈斌、魏定勇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对处罚结果的答复,仅载明已立案查处及立案日期、已处罚到位及结案日期,未将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信息内容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过于简略,属于未正确履行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之法定职责。鉴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以补充答复及附件形式向申请人公开(泸县自然资案处〔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告知不公开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的理由、已向执法对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在规定时间履行完毕等信息,已履行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之法定职责,故无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公开相关执法信息职责之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之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