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1〕6号
申请人:宋大刚,性别:男,四川省泸县人。
被申请人:泸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住所:泸县花园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杨一,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泸县云龙镇朱梅滩村三社244号拥有合法住宅,由于生产生活需要,于2021年6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关于“泸州—泸州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占用泸县云龙镇朱梅滩村土地进行建设的电力设施规划和计划的批准文件以及划定保护区域的文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没有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6月6日通过信函提交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一份申请表要求公开:关于“泸州—泸州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占用泸县云龙镇朱梅滩村土地(具体位置见卫星图)进行建设的电力设施规划和计划的批准文件以及划定保护区域的文件。经检索核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并将以下相关资料通过邮寄方式发与宋大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泸州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19〕17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泸州东50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20〕62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宋大刚系泸县云龙镇朱梅滩村三社村民。2021年6月8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泸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邮寄了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一份申请表申请事项为:关于“泸州—泸州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占用泸县云龙镇朱梅滩村土地(具体位置见卫星图)进行建设的电力设施规划和计划的批准文件以及划定保护区域的文件。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止2021年7月24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复。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内容为:经检索核查,现将您申请公开的相关资料,《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泸州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19〕17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泸州东50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20〕62号)文件提供与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物流信息打印表。
另查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9〕5号)明确泸州东500千伏电网新开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责任单位为泸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资料显示该项目工程位于泸州市泸县、龙马潭区、江阳区境内,该项目工程正在建设中,电力建设单位正与相关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协商一次性补偿,还未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90号公告批准的《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编号GB50545-2010),对于输电线路划定保护区域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作为本县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县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泸州—泸州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在泸县范围内的建设由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对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告知的行为,程序上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于8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供给申请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泸州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19〕17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泸州东50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20〕62号)两个文件属于申请人申请的“泸州—泸州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占用泸县云龙镇朱梅滩村土地(具体位置见卫星图)进行建设的电力设施规划和计划的批准文件”。另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电力设施新建应由被申请人划定保护区域。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划定保护区域的文件”,由于工程还在建设中,被申请人还未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故被申请人未提供。根据《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待被申请人作出对建设工程核准和规划许可的具体情况、依法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和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的公告后进行了解,也可以查阅《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90号公告批准的《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编号GB50545-2010)关于输电线路划定保护区域的范围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告知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泸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超期回复宋大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鉴于被申请人于8月4日已对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且告知内容适当,故不再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