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1〕2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云丰村八社(原堰坎一社)148位村民。
申请人代表:陈仕明,性别:男,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
陈仕平,性别:女,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
宋安全,性别:男,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
刁正金,性别:男,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
刁正伟,性别:男,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
被申请人: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童彬,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1年4 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空港特色镇二期”土地征收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收支明细、土地出让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内容或投票结果等信息。根据邮政官网投递结果反馈,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签收申请,但截止到2021年4月9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公开的信息事项,有的不存在,有的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二)事实上申请人已经拥有了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9日,泸县云龙镇云丰八社村民推选陈仕明、陈仕平、宋安全、刁正金、刁正伟为代表向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空港特色镇二期”征收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收支明细(或征收补偿费或项目合作收益)、土地出让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内容或投票结果。根据邮政官网投递结果反馈,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签收申请。2021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关于陈仕明等人要求公开云龙镇空港特色镇二期项目征地补偿信息的回复》(泸县云府〔2021〕63号),告知申请人按照村组务公开有关规定,应由云丰村第八村民小组公开相关补偿费到位情况,如有疑问可到云丰村第八村民小组社长处查阅,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土地出让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内容或投票结果等信息进行回复。经查实,2021年2月泸县云龙镇云丰村第八村民小组召开群众大会,村民代表陈良昌在会上复印了社长刘显银提供的所有征地补偿票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交寄单(收据);泸县云龙镇云丰村八社社长刘显银所作的《关于要求征地补偿费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关于陈仕明等人要求公开云龙镇空港特色镇二期项目征地补偿信息的回复》(泸县云府〔2021〕63号)以及签收回执、签收照片。
本机关认为:“空港特色镇二期”土地征收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收支明细、土地出让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内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和使用情况,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和查询。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应由泸县云龙镇云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公开。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其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应当到泸县云龙镇云丰村第八村民小组社长处查阅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该回复内容违法且不全面,程序上超过了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介于本机关在本决定书中已经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予以释明,故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关于陈仕明等人要求公开云龙镇空港特色镇二期项目征地补偿信息的回复》(泸县云府〔2021〕63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