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1〕16号
申请人:刁维铭,性别:女,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
被申请人:泸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川,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公开秦家坝村宅基地补贴项目以及资金明细,未支付申请人应得的临时安置补贴款项27000元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在四川省信访平台系统留言反映关于“要求四川省泸县石桥镇政府信息公开各村宅基地补贴的各种项目及补贴资金明细,归还我家应得的临时安置补助款27000元和两年的维权费用”等相关民意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并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在2019年农村宅基地有偿项目结束前,申请人仍保留宅基地资格权,不符合领取永久放弃宅基地补助的条件,且在2019年底已公示宅基地补助的相关明细。该回复系被申请人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故申请人对涉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答复不服的,应当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泸县人民政府复查,而不是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若申请人确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应提供曾向被申请人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的信访留言不能作为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证据材料。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