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1〕9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云丰村8社(原堰坎一社)148位村民。
申请人代表:严清平、童在明。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泸县玉蟾大道花园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华。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日补正材料。本机关认为:2021年7月17日,申请人就云丰八社土地被征收后未得到安置补偿的事实,以本机关为被告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本机关是否应当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还在二审审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又以同一块土地未获得安置补偿的同一事实,以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泸县人民政府
2021 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