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泸县府复终字〔2019〕2号)
申请人:康中荣,性别:男,住 所: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卫生健康局;住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龙维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州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2018046)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泸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