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19〕8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7-18 22:40:0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刘传良,女,住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住所地: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宋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公(喻)行罚决字〔2019〕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泸公(喻)行罚决字〔2019〕24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虽然多次驾驶别克小轿车停靠在泸县方洞煤矿门口,是为了制止和劝导泸县方洞煤矿不正常的挖掘、运输行为,并没有阻挡其他车辆的正常出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申请人阻挡多辆运煤矸石的货车正常通行的表述夸大其词。其次,泸县方洞煤矿已于2013年关闭停产,申请人作为煤矸石的拥有者,出面劝说制止泸县方洞煤矿偷运、转移属于自身财产的行为并无过错,申请人实质上是在维护其所有的泸县鑫磊建材厂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阻碍煤矸石货车正常通行、严重扰乱泸县方洞煤矿正常生产秩序为由作出的行政拘留及经济处罚的决定不服,要求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经过充分调查,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申请人多次驾驶小车堵住泸县方洞煤矿大门不让前来拉煤矸石的货车通行。泸县方洞煤矿虽然关闭,但其法人资格未注销,内部依然有相关工作在进行,构成单位主体。被申请人曾多次告知申请人应该通过司法途径反映自身诉求,而不是通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来达到目的。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该案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泸县方洞煤矿位于泸县方洞镇薛湾村7社,始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为乡镇集体企业,后改制为普通合伙企业,由杜东海、郑仁坤、黄祖德等人投资经营,法人代表为郑仁坤,2015年政策性关闭(未注销)。泸县鑫磊建材厂位于泸县方洞镇,2009年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凌明九(申请人为其配偶),主要经营矸砖生产、销售,生产原料主要是泸县方洞煤矿等煤矿的煤矸石。双方曾于2011年签订有白砂洗矸赠送协议,于2013年签订有铲车与白砂转让(互易)协议,但就煤矸石的使用量以及协议的期限约定不明。2015年,因煤矿政策性关闭和煤矸石价格上涨,申请人与泸县方洞煤矿就堆放于煤矿厂区内部的煤矸石权属及相关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同时按照环保要求,需要对堆放的煤矸石进行清运。泸县方洞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组织双方多次协调,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就泸县方洞煤矿内部的煤矸石权属及相关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泸县方洞镇人民政府曾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在2019年2月22日、2月23日、2月28日、3月2日、3月3日、3月13日等多次驾驶一辆别克小轿车停靠在泸县方洞煤矿大门中间位置以及堆放煤矸石的广场等处,阻碍泸县方洞煤矿正在作业的铲车装货,阻挡运煤矸石的多辆货车正常通行,严重扰乱了泸县方洞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泸县方洞煤矿管理人及货车司机报警求助,泸县公安局进行了相关调查询问,对申请人履行了告知等程序后,于2019年3月13日以泸公(喻)行罚决字〔2019〕240号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截止到目前,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煤矸石及相关补偿问题的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泸县方洞煤矿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泸县鑫磊建材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泸县方洞煤矿与泸县鑫磊建材厂白砂赠送协议,泸县方洞煤矿与凌明九签订的关于赠送白砂洗矸的合同,泸县鑫磊建材厂与泸县方洞煤矿铲车转让协议,泸县鑫磊建材厂雇佣的在泸县方洞煤矿守煤矸石的工人的工资领条,泸县方洞煤矿砂、水污染协商会会议记录,泸县公安局喻寺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接(报)处警登记表,传唤证,对申请人、李国强、奉培、陈刚、郑英亮、赖家有、陈冰、唐萍、郑仁坤等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泸县方洞镇人民政府关于方洞煤矿与鑫磊建材纠纷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经济其本质是法治经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民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通过合法渠道,采取合法方式进行维权。泸县方洞煤矿虽然已经关闭,但是其法人资格未注销,内部依然有相关工作进行,仍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申请人与泸县方洞煤矿之间关于煤矸石所有权及相关补偿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申请人主张其对泸县方洞煤矿内煤矸石的所有权及相关补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确认其对煤矸石的所有权,或者要求泸县方洞煤矿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泸县方洞煤矿承担违约责任等。但申请人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自身诉求,而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由,多次阻碍尚处于泸县方洞煤矿控制下的煤矸石的运输、买卖,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泸县方洞煤矿管理人及货车司机报警求助是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对公民报警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职权处理涉案争议,保护报警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传唤、多次警告后仍拒不改正,情节较重。被申请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申请人履行了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公(喻)行罚决字〔2019〕24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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