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17〕5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8-18 22:38:5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刘丽平,女,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光会,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为泸州南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谷酒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认为被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时仅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造成南谷酒业非法使用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注册。据此,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南谷酒业行政许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机关于2017年8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2016年3月30日,南谷酒业使用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公司注册,在注册后知会了申请人。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对南谷酒业的登记注册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后,没有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又没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申请人在2017年8月17日才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

泸县人民政府 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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