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17〕3号)
申请人:熊晓洪,男,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罗晓玲,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办理申请人退休手续、不服《泸县人事局关于对熊晓洪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泸县人辞〔2000〕08号)文件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退休;2.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是行政不作为;3.对《泸县人事局关于对熊晓洪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泸县人辞〔2000〕08号)文件进行审查并撤销该文件;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五险一金”,补发工资和相关福利;5.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经审查,申请人为泸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原职工,2000年1月26日《泸县人事局关于对熊晓洪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泸县人辞〔20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将申请人作自动离职处理。该文件是被申请人(原泸县人事局)对申请人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不服该《通知》所作决定,并基于此提出责令办理退休、办理“五险一金”、补发工资和福利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同时,《泸县人事局关于对熊晓洪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泸县人辞〔2000〕08号)文件印发日期为2000年1月26日,距今17年之久,申请人也分别在2015年、2016年对此提起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被被申请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况,申请人于2017年6月再次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审查和撤销该《通知》,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