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1〕01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05 16:11:4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万德荣,性别:男,出生年月:1952年12月18日,住所:泸县玉蟾街道马溪河村二社。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泸县花园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泸县自然资案〔罚〕(2020)55号)不服,于2021年1 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自然资案〔罚〕(2020)55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自建水泥制品厂使用场地系其用自家自留地和承包地与农户对换的土地,该土地属申请人所有。若收回该场地,申请人的自留地和承包地无法换回,将遭受巨大损失。(二)申请人所使用的场地系废弃地,属于资源再利用。十七年来,申请人以此废弃地建厂促进就业,为乡村建设作出了极大贡献,申请人的行为值得政府推广、鼓励,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七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泸县自然资案〔罚〕(2020)5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主体资格和相应职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部分)第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9日,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万德荣在泸县玉蟾街道马溪河村二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厂房。经初步核查,万德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泸县玉蟾街道马溪河村二组集体土地约三亩修建厂房。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后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万德荣系泸县玉蟾街道马溪河村二社村民,2003年,万德荣在泸县玉蟾街道马溪河村二组集体土地上兴办水泥制品厂。该水泥制品厂占用的土地原属于集体土地,生产队为了增加收入将该土地取土卖给得胜砖厂,砖厂按产量对生产队进行赔偿,由生产队将赔偿金支付给被占地农户。1999年左右,得胜砖厂停产,此块土地形成荒地,无法复垦耕作,农户也得不到赔偿。万德荣见此情况,遂将自己的承包地和被占地的10户农户进行调换,陆续在此处建设成水泥制品厂,由万德荣个人经营。2014年6月4日,该水泥制品厂注册更名为泸县兴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熊玉兰(万德荣儿媳妇),现由万德荣和儿子万昌勇一起经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泸县卓信测绘有限公司对泸县兴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勘测,测定该公司占地面积1886平方米,建筑面积1035.31平方米,空坝面积850.69平方米。经套合玉蟾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该宗地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该水泥制品厂的建设无任何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调查后,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万德荣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会审、处罚告知、听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土地部分)第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对万德荣作出责令退还土地,罚款282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万德荣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万德荣违法占地一案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万德荣与村民换地明细表;村民证明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经审批,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客观存在,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两个错误:(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但被申请人对被占土地属于“农用地”的性质的认定不准确。该案行政处罚卷宗内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占土地是“荒地”,土地分类面积表(一调)显示被占土地是“农用地”,土地利用项目规划审查图显示该地是“建设用地”,依据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认定该土地性质为“农用地”。(二)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现场勘测后制作的《现场勘测笔录》后未附现场勘测图和案件承办人戴江桥担任了案件审理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8.2.4.6和10.1之规定。另外,该案的案件调查报告中第四点“案件定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条款引用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点、第3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自然资案〔罚〕(2020)55号),责令被申请人一个月内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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