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0〕05号)
申请人: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夏邑县。
被申请人:泸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郑光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于2020年8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需补正材料,本机关于同年8月13日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泸县府补〔2020〕1号)。同月27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在泸县政府网站http:luxian.gov.cn/信息公开栏目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举报泸州永泰酒业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白酒涉嫌虚构原价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依申请的信息公开义务,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请求依法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未有超出法定期限不办理信息公开的行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没有该申请所涉公开事项的职权。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应向价格监督检查职责承继部门即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联系方式,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前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经中共泸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2019年3月26日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原有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月31日价格投诉举报、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相关资料已移交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1日申请人通过泸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申请在线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申请人举报泸州永泰酒业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的白酒涉嫌虚构原价”案的处理结果,系统显示“提交成功!”,申请表查询编号:202004211344351970。截至2020年8月3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没有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020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你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电话0830-8170694”。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提交成功”网上截图与被申请人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显示的申请时间一致,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提出“2020年8月12日以电话方式与申请人进行确认,8月28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没有超出法定期限”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怠于行使职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在本机关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你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电话0830-817069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被申请人通过邮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答复的形式不符合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泸县发改告知〔2020〕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