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17〕2号)
申请人:刘善金,住所地:泸县玉蟾街道龙桥社区六组;李莉,住所地:合江县望龙镇。
被申请人: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泸县玉蟾街道花园干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龙维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泸县人口征决〔2017〕第510521001091号),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审查受理期间,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