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消防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县消防救援局 发布时间:2025-02-28 10:49:52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消防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违法行为违法情形适用条件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的;1、违法情节轻微;
2
、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存在非正常屏蔽点位,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等局部配件损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5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1处;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7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8仅一层内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且未采用物品限制常闭式防火门的常闭功能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9灭火器材损坏或失效,每层不超过1个。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
1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
、当场改正;
3
、危害后果轻微。
2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
、当场改正;
3
、危害后果轻微。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
、当场改正;
3
、危害后果轻微。
4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
、当场改正;
3
、危害后果轻微。
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2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适用条件
1(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
序号适用条件
1(一)十二个月内因同一种消防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纳入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名单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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