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口腔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日,泸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治疗室的医疗废物桶内探针、口镜与感染性医疗废物混装,存在未按要求将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泸县卫生健康局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和罚款贰仟圆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规定,医疗废物分为感染病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类,其中感染性废物应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损伤性废物应收集于符合以上规定的利器盒中。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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