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县喻寺镇家家榨油坊销售的1批次菜籽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7 11: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县喻寺镇家家榨油坊销售的1批次菜籽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期)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行2021年度县级食品监督抽检任务工作中,检出泸县喻寺镇家家榨油坊销售的1批次菜籽油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510521686338139;样品名称:菜籽油;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10-09;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县喻寺镇家家榨油坊;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喻寺镇兴隆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不合格项目:酸价(KOH)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无法开展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9日向泸县喻寺镇家家榨油坊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该批次产品。该批次菜籽油共50公斤,货值1000元;销售50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箱,共计0公斤。产品已流入市场销售终端,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酸价(KOH)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生产机器清洗不彻底造成。

(三)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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