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以及省市对代理记账备案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及依据
备案对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在我县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
备案依据: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
二、备案内容及时间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内容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及其他需要备案的情况等, 并报送相关纸质材料(详见附件)到县财政局会计股。各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规定认真填写报送材料,报送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三、备案时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各备案机构应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关注本机构在存续期间,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是否按规定履行有关承诺(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人员信息登记、继续教育和社保缴纳情况等);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是否按规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
四、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工作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杨志 电话:0830-8184579
地点: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4号泸县财政局三楼会计股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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