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县各道路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力度,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核查出的许可期限届满未延续的4家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附件1)和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附件2)依法予以注销。
请以下被许可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原件),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如对本注销决定有任何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泸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泸县人民政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逾期未申请延续经营企业明细
2、许可逾期企业所属车辆
泸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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