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燃气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现将我县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家用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相关规定。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标志:
1.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前的家用燃气器具,应当标注QC标识或者生产许可证号。
2.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后的家用燃气器具,应当标注CCC强制性认证标志(CCC强制性认证标志查询网址: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
3.2022年1月1日后,禁止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器具。
(二)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标识标签:
1.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厂名称厂址、制造日期。
2.2022年1月1日前,产品标准严格执行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或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2022年1月1日后,产品标准严格执行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3.未标注产品标识标准的家用燃气器具,禁止生产、销售。
(三)家用燃气器具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二、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大锅灶、燃气蒸箱、炒菜灶等)产品标识标准。
(一)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厂名称厂址、制造日期。
(二)产品执行标准:
GB35848-2018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CJ/T28-2013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392-2012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187-2013 燃气蒸箱
(三)商用燃气器具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0830-8182527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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