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泸县市监催字〔2020〕68号
谭州权:
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对你销售混淆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泸县市监处字〔2020〕68号),决定对你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混淆商品9件;2.罚款200元。该行政决定我局于2020年2月11日直接送达给了你,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2.罚款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在指定银行(开户行:工行泸县龙城支行,户名:泸县财政局,账号:2304348609024904869)缴清尚未缴纳的罚款和因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加处的罚款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合计人民币4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丽娟、姜瑞南 联系电话: 0830-8790315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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