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推送数据覆盖层级 |
1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五)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2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3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4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五)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5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6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五)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7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8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9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10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11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12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13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14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四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第六十八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15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不得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16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17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18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19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20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21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22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23 | 泸州市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仅限区县 |
填表人:李士波 | 联系电话: | 18982492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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