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泸县民政局“双公示”目录清单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2-10 10:58:46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推送数据覆盖层级


泸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8、《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9、《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0、《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泸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2-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三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5-2.《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法人和其他组织

仅限区县

填表人:张少军

联系电话:8180382









注: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2、推送数据覆盖层级:“市级并含所有区县”指数据包括本部门和本领域各区县的“双公示”信息,并由市级部门统一汇集提供;“市级及部分区县”是指数据包括本部门和本领域部分区县的“双公示”信息,并由市级部门汇集提供(需在备注栏列明具体区县);“仅限市级”是指数据仅包括本部门的“双公示”信息。“仅限区县”是指数据仅为区县“双公示”信息。鼓励数据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汇集推送。


3、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管辖权在区县,但数据信息通过市级主管部门统一汇集推送的,建议在备注中标注行政权力管辖权的归属,以备事项目录公示区分。

 

泸州市 泸县民政局 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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