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泸县栋梁乙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案 |
被处罚对象 | 泸县栋梁乙炔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来源 | 执法检查 |
行业类别 | 危险化学品 |
所属地域 | 泸县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泸县)安监管罚〔2017〕41号 |
违法类别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
违法行为 | 泸县栋梁乙炔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2日任命张坤社为安全科科长,至2017年7月7日张坤社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 |
违法条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 | ¥10000.00元 |
决定日期 | 2017/7/24 |
执行单位 | 泸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
数据录入 | |
备注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