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泸县栋梁乙炔有限责任公司“4.8”规章制度违法案 |
被处罚对象 | 泸县栋梁乙炔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来源 | 执法检查 |
行业类别 | 化工企业 |
所属地域 | 泸县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泸县)安监管罚字〔2017〕第18-1号、(泸县)安监管罚字〔2017〕第18-2号、(泸县)安监管罚字〔2017〕第18-3号、(泸县)安监管罚字〔2017〕第18-4号、(泸县)安监管罚字〔2017〕第18-5号 |
违法类别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违法行为 | 2017年4月8日,泸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泸县栋梁乙炔有限责任公司检查中发现,乙炔发生器岗位当班职工陈远伦直接在电石库房内破碎电石,陈远伦未遵守泸县栋梁乙炔有限责任公司《电石库房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未在公司规定的专用电石破碎区内破碎电石。 |
违法条款 | 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 | 对给予泸县栋梁乙炔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任人分别处:徐邦茂1000元,刘庆勇1200元,张坤社1000元,陈远伦800元。 |
罚款金额 | 合计¥14000.00元 |
决定日期 | 2017/5/12 |
执行单位 | 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数据录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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