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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印发十四条医保措施 保障新冠感染者得到及时救治

来源: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1-06 08:44:22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医保局印发《做好新形势下新冠病毒感染医疗保障十四条工作措施》

1月5日,泸州市医保局印发《做好新形势下新冠病毒感染医疗保障十四条工作措施》,内容涵盖医保报销、疫苗接种费用保障、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付金标准等多个方面。

《措施》明确,泸州市继续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现已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对纳入应急挂网范围的药械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药械企业申办应急挂网。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应急备案采购管理,采购金额不计入公立医疗机构全年临床急需备案采购药械金额的监测范围。建立重点供应企业沟通联络机制,实时监测药械采购供应情况,保障药械及时配送到位。

在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对2022年12月7日以来,超负荷收治住院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住院床位加床行为,视为正常床位服务纳入医保报销,不作为协议管理床位数考核事项。

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优化住院床位设置,支持跨科室、跨专业合理收治重症患者,对2022年12月7日以来跨科室、跨专业合理收治的重症患者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实现挂号、问诊、购药一体化的医保线上结算,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新形势下收治的与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的重症病例纳入DIP付费特病单议,不受特病单议比例限制。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实际情况,按照医保月均支付额2个月的标准,预拨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其垫支压力。

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将泸州市2023年度居民医保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起费用清算申请,无需审核的,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需审核的,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此外,在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方面,按时上解新冠病毒疫苗资金,及时核对结算疫苗接种费用,助力推进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工作。

同时,加大对疫情防控有关药械价格的监测力度,保持与市场监管部门价格监管联动,对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反馈上报,并提醒有关医药企业加紧备货,确保药械及时配送到位。

对于特殊人群用药保障方面,进一步优化单行支付药品用药保障经办流程,受疫情影响超出药品使用认定周期的,经认定医师签署意见后相关药品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依托四川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推行医保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不见面”办理全覆盖。如有定点医疗机构推诿病人、影响医疗救治或者利用新冠疫情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措施》同时明确,若国家、省上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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